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苗都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苗都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水电费35139.00元,违约金10541.7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51680.70元; 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苗都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