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264元;

二、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6794.88元。(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即275264元×5‰月利率×34个月)

三、驳回原告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8.33元,由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8.01元,由原告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负担125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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