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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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畅达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合作资金及相关收益91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山东南方恒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股权(山东南方恒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君锦滨海酒店有限公司21%的股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质押的股权处置后在本金91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三亚和钰实业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股权(三亚和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君锦滨海酒店有限公司21%的股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质押的股权处置后在本金91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湖南畅达农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6398元,由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被告湖南畅达农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南方恒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亚和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4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畅达农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南方恒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亚和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5.5元,由被告湖南畅达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