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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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麦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麦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4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麦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麦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6元,由被告上海麦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783元,由原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