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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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被告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单独突出使用“北方基因”字号或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泰博吉信网(网址为www.bjtbjx.cn)首页以及微信公众号“北方基因”首页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及合理开支35000元;被告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8元(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