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公交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121800元。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30618.21元(已扣除已给付的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5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445元,由原告***负担6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2220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交公司负担558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公交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