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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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彩晨达硅胶材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石排彩晨达硅胶材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00元; 二、被告东莞市石排彩晨达硅胶材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5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计至偿清之日止,前述违约金总和以不超过29500元为限);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石排彩晨达硅胶材料厂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元、保全费315元,以上合计1052元,由被告东莞市石排彩晨达硅胶材料厂、***、***负担。上述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