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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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49053.3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后的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6.31元,被告***负担2503.69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额2503.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0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