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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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1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0元,减半收取计7,745元,由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