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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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151*****325)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34.54元及利息649.06元(含正常利息426.24元、罚息211.47、复利11.35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之后按约定条款规定的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计收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已减半收取计82.3元,财产保全费165.84元,共计248.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