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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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集县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集县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0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每季度所欠物业管理费相应的违约金从次季度以上季度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怀集县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