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1340元、护理费8691.2元、误工费173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8000元、辅助器具费900元、鉴定费27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合计13146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承担66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1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