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万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另2万元自2015年2月11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