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柏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万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另2万元自2015年2月11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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