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075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公司负担247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