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冠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冠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0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80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冠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面板更换费用40000元。

三、被告广州冠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税款费用13804元。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元由原告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承担1887元、由被告广州冠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945元,本案保全费4451.55元由被告广州冠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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