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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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000.00元。 二、由被告滦平县大屯乡琪顺汽车修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37,612.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20.00元,由被告滦平县大屯乡琪顺汽车修理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