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桓台县星华艺术培训学校股份制合同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82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元,原告***负担235元,被告***负担954元;申请保全费1070元,原告***负担211元,被告***负担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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