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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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34055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交纳为5400元,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被告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