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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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月恒水利工程服务部工程价款699404.37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7.00元,保全费4270.00元,合计9867.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