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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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5万元并各自向原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各自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该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