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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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300.3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3元,减半收取计3251.5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