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963.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1206元,此后的利息损失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本诉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700元; 三、本诉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5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98元,保全申请费2286元,合计8884元,由本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自负1056元,本诉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由反诉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