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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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8611元(款汇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路支行,账号:62×××45);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40.7元(汇款账号同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9082.2元,被告***、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汇款账号同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原告***负担1896元,被告***、***、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88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