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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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共享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1129号之一 原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卉,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共享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擎。 原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共享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2020年7月17日,原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包静怡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袁荣华 代书记员王奕清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