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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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家属何亚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92,129.47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因其家属何亚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32,42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1498元,被告***、***负担4552元,当事人应负担部分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