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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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5924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184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