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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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许昌东方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许昌东方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灵南村7组借款本金1665000元及其中本金9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7年2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许昌东方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72元,共计19744元,由许昌东方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灵南村7组负担7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