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
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4,2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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