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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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惠远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屏山四季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屏山惠远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 二、被告***、屏山惠远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6%/年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共计1,315元,由被告***、屏山惠远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屏山惠远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