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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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川19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川1902执2610号拘留并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提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执2610号拘留并罚款决定有失公允,执法程序不合规,请求撤销拘留和罚款决定。 经审查查明:复议申请人***与苟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川19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苟华英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执2610号作出受案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复议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报告其财产只有存款1000多元。2020年7月6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拒不履行(2020)川19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拒不履行(2020)川19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事实清楚,复议申请人***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执2610号拘留并罚款决定有失公允,执法程序不合规缺乏事实和理由,对其复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