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限被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980元,2020年5月31日后的违约金以5570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至原告***所购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成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343元,被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