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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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分批分段计算:其中60000元从2020年1月24日起以月利率2分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日止;120000元从2020年5月2日起以月利率2分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给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