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乌兰察布市隆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494.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36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计49024.38元中的3054元;赔偿原告***交通费2635元、住宿费1169元、鉴定费2200元、误工费14295元、护理费18000元,计38299元中的20227元;两项计2328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部分损失64042.38元的30%,即19212.71元。被告乌兰察布市隆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赔偿原告***剩余部分损失63950.38元的70%,即44829.67元。 上述一、二、三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尚欠尚义县医院医疗费32048.38元应当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担266元,被告***负担218元,被告***负担508元,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