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继续合理利用被告***门楼西侧下方排水管道,被告***不得阻止原告***、***排水,原告***、***在使用排水管道过程中不得对被告***房院造成损害;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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