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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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共赢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共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给付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工程款474146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6464.3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还清工程款4741464.3元之日止,被告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对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利息。 三、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收取被告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工程款未开具发票部分开具发票。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28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22元;反诉费2512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