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口双墩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口双墩营销服务部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4513.06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垫付的7000元,实际还应支付167513.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口双墩营销服务部向***支付其垫付损失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负担331元,***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