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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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33125元、违约金81974.99元,并以本金193312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负担的律师费140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黄鹤楼道87号黄鹤楼小学3栋四单元5层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对上述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