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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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41828.42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0日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到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