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金锐家具博览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6年下半年-2019年租金14360.8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2051.5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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