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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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牙克石市农丰农资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农丰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68613元,并以37万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8元,减半收取计5634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农丰农资经销处负担1344元,被告***负担4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