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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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3999.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平山县葫芦峪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被告***、周凤婷、***、高书枝、***、***、周艳肖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驳回原告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元,由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