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9台;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2台。 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