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郧阳区鲍峡明瑞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二、被告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三、被告郧阳区鲍峡明瑞百货店、被告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3777350、13777351、16130852、16130851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被告郧阳区鲍峡明瑞百货店的经营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含合理开支); 五、被告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含合理开支); 六、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9元,被告郧阳区鲍峡明瑞百货店负担1000元,被告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