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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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沈阳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689,505.5元; 二、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利息(以7,689,505.5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时,原告则对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辽A×××××的车辆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