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复利等31097.6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从2019年11月29日起,以所欠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