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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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锦程国际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罚息(第一笔垫款以2,938,22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垫款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2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40元,由锦程国际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李东军、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