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17日为第三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办理的他项权证中辽(2017)葫芦岛市不动产权第0016405号的抵押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