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17日为第三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办理的他项权证中辽(2017)葫芦岛市不动产权第0016405号的抵押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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