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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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10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167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保全费350元,由被告***负担527.5元,由原告***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