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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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 安徽省锦绣三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4038.86元、前期未归还分期手续费2237.88元、提前还款手续费2768.19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30日为538.72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134038.8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支出的本案律师代理费5600元;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皖P×××××号丰田牌汽车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4元,已减半收取162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