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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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萍乡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7691.0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660.71元,合计98351.7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051.6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19143.6元(扣除本判决第二项2051.6元,实际应返还17092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9元,被告***负担2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